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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05-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预案是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程。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

  第四条 应急预案应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阶段的行动计划、组织职责、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并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分类分级建设、属地为主管理、专业指导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纵向延伸到街道及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 我区应急预案体系分七类,包括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系区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政策,组织管理、指挥协调辖区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区专项应急预案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机构和应急专项工作组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三)应急保障预案系针对全区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四)部门应急预案系区直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和本部门、本机构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五)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系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六)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系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原则上应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附则,附件等。

  (一)总则。包括现状、风险隐患分析、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等。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包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的原则、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四)预测预警。包括监测预测工作要求,可能发生且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分级指标、预警的发布或解除程序、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等。

  (五)应急响应。包括事件分级指标、预案启动、分级响应、扩大应急和应急结束的程序和措施等。

  (六)后期处置。包括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

  (七)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法制、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

  (八)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包括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的责任单位、措施和要求等。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要求和奖惩措施等。

  (十)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人员和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代表区政府统筹我区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区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我区应急预案编制的计划、组织、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直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机构和应急专项工作组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按照上级有关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本辖区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明确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发布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起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基本要素齐全;

  (三)区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和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及区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规范和要求;

  (四)与上级及同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

  (五)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及其配套性文件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区政府决定。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负责预案起草工作。

  区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审定。

  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由区政府负责解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区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区直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年度编制计划,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区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负责起草。

  预案起草应征求相关单位、区政府法制机构、区应急指挥中心意见,按程序报送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送时应附各征求意见单位复函、评审意见、编制说明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区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以区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形式印发,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报区应急指挥备案,抄送相关区直部门。

  第十六条 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区直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年度编制计划,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区总体应急预案、上级机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负责起草。起草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

  部门应急预案以起草单位文件或以各专业应急机构或其办公室、应急专项工作组文件形式印发,注明“经区政府同意”,并负责解释,报区应急指挥备案,抄送相关区直部门。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和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分别由街道和社区、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区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计划并负责起草。由街道、社区、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

  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以街道办事处文件形式印发,并负责解释,报区政府备案,抄送相关区直部门。

  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自行印发,并负责解释,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根据需要抄送履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

  区应急指挥中心,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和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八条 区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我区大型活动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活动特点及实际情况,由活动举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起草、送审、印发,并负责解释。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执行需由相关区直部门、驻盐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行前3天抄送相关区直部门。

  在重大节假日、重要纪念日举行的,或活动涉及人数特别巨大的,或活动影响面特别广泛的区级大型活动,由活动举办单位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由起草单位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演练

  第二十条 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中涉及组织职责、工作流程、预警和事件等级指标等变化时,应按本办法的第五章相关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由应急预案主责单位每2年至少修订1次。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熟悉各项行动计划、工作机制及流程,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主责单位原则上每年组织1至2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区应急指挥中心定期对全区应急预案进行汇编,建立全区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名词解释。

  (一)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是指规划、组织、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二)区级大型活动:是指区委、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以及相关部委办局主办或承办的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三)应急预案主责单位:是指该应急预案所确定的,具体组织应急预案实施和担负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区直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机构和应急专项工作组、各街道办事处、驻盐有关部门(单位)。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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